南京合同违约诉讼

发布日期:2018-03-28 14:11:04 文章来源:
南京合同违约诉讼
合同违约诉讼是指,守约方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需要根据具体的违约形态,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形态做了统一的分类和归纳,大致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将违约行为总体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行为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履行地点或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以及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1、明示的预期违约
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债务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由此可见,明示的预期违约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以明示方式,即债务人以肯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若债务人以不明确的意思表示出不履行将不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其二、必须是预期,即违约发生在合同生活小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其三、必须是实质违约,即债务人不履行的必须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非次要义务.其四、必须是无正当理由,即债务人的不履行必须在法律上无依据.如果因不可抗力、行使抗辩权等不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2、默示的预期违约
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债务人用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何种应为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并无规定.一般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际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合同法将违约行为规定为两种基本类型: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为债务不履行,或称不给付.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称为不完全履行.
1、债务不履行
是指债务人未依债的本旨为给付以满足债权人合同目的的状态,通常包括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
(1)给付不能
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两种情形.拒绝履行或称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债务人违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给付不能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只不过是因为存在给付不能的事实而不能达到债务之目的.拒绝履行作为不履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不要求具备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要件,但事实上当事人在主观上多存在故意或过失.对于拒绝履行,债务人是有履行能力,因此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迟延履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与受领迟延,狭义的迟延履行仅指给付迟延.给付迟延,又叫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能够履行合同而没有按期履行.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做出履行时,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所以又称为债权人迟延.债权人受领迟延也是一种违约责任,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与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相比,不完全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履行行为,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都属于没有履行行为的消极状态.不完全履行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包括履行给付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如货物缺斤短两、房屋交付面积有较大误差.
(2)履行在质量上不完全,是指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完全履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品质、品种、规格、型号和花色等.对于这种不完全履行,可由法律规定或受害人指定一定的期限,使债务人修补或另行给付.但在债务人不予修补或不予另行给付时,或者在债务人的修补或另行给付仍达不到合同目的时,可构成违约.在债务人修补或另行给付超过合理期限时,又构成迟延履行.因此,不完全履行可以转化为迟延给付.二是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债务人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债权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加害履行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因此,对加害行为,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加以处理.
(3)履行方法、方式不完全,是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手段或方法不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如约定为一次给付却分批给付.
(4)履行地点不适当,也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地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